人民网北京8月16日电 (记者孙红丽)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提出20项具体政策。
其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意见》提出,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方面,《意见》提出,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意见》强调,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同配合,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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